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923號
受罰人: 陳讚聲 受罰人因 陳周穩黃國宗 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為證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讚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到場作證,已於104年10月13日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一第250頁之送達證書),核無正當理由,竟不遵通知到場;本院再通知於104年11月24日到場作證,已於104年11月10日受合法通知(見本院卷二第4頁之送達證書),核無正當理由,仍不遵通知到場,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滕允潔
法官陶亞琴法官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廖婷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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