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3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330號原告 吳文良 被告 林俊良
許冠倫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108年度訴字第4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李俊彬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