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吳燦枝 訴訟代理人 陳飛仲 被告 陳輝章
林瑞成 即 洪阿和 之遺產管理人 陳金生 陳天求 陳天化 林明良 林明石 洪小玫 謝進長 陳義雄 蘇瑞卿 蘇瑞堂 蘇富美 陳明哲 蘇李雪余 洪秀嬌 林宗岳 林芳米 顏資玲 陳佳鎂 陳琬蓁 陳柏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輝章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4筆土地合併分割),核定為655,161元(計算方式:1,450.54平方公尺×27,100元/平方公尺×1/60=655,1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