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智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葉世豐 被告 高惠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109年度智簡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109年度智簡字第58號被告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於民國109年9月25日經本院簡易判決終結,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可稽,則原告遲至同年月28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章為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