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余景登 律師即 洪家輝 之遺產管理人
洪家湖 洪麗美 沈寶琴 洪家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6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曾盈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