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763號債權人簡令紘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兆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兆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