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0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0236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實力眼鏡、 陳承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係主張債務人陳承宥即實力眼鏡於106年3月與第三人元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訂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人嗣受讓系爭債權,系爭契約之訂約者係實力眼鏡其時之獨資經營者即陳承宥,惟查本件實力眼鏡係屬獨資商號,故實力眼鏡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實力眼鏡本身並無權利能力。實力眼鏡已更名為小米眼鏡行,負責人已變更登記為 張志勤 ,有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陳承宥即實力眼鏡與張志勤即小米眼鏡行核屬不同之權利主體,然權利主體既已更迭,自不得由後一權利主體負契約責任。聲請人聲請債務人實力眼鏡(更名為小米眼鏡行)給付債務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另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承宥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查債務人陳承宥住所設於台北市萬華區,非屬本院之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