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278號、109年度他字第3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非制式子彈拾陸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子彈24顆,鑑定結果前開子彈均為非制式子彈,且採樣其中8顆試射,當中6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其餘2顆則因無法擊發而不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9年5月2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參見他字卷第4頁)。尚未試射之16顆,亦應可認定具有殺傷力。故本院認聲請人聲請上揭扣案、尚未試射之16顆子彈,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扣案之非制式子彈原有24顆,惟經採樣8顆試射,該8顆子彈因已擊發而失子彈之結構與效用,均不再具殺傷力,顯非屬違禁物,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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