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簡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陳慧萍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郭千黛~B法官吳振富~B法官陳慧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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