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折合銀元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元,折合新臺幣貳萬柒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B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