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秩易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易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受處分人  梁爵金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7年11月20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76018168號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處分書處罰鍰,因逾期未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爵金所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如易以拘留以新臺幣玖佰元折算
壹日,應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並於民國107年12月13
日確定,惟逾法定完納期限未繳納罰鍰,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元以
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1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查本件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
移送機關於107年11月20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0000000
00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分書處罰鍰2,000元,並於
107年12月13日確定,且執行通知書於108年1月1日寄存
送達予受處分人,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而受處分人未
於執行通知書送達生效之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等情,有移送
機關處分書、執行通知書、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08年1月3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76
023366號函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本件受處分人應繳罰鍰為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應
易以拘留2日(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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