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33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參萬貳仟陸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壹仟陸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書記官洪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