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字第582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贓物罪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苗簡字第
582號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131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5年7月15日收受本院95年度苗簡字第582號刑事簡易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扣除在途期間2日,上訴期間已於95年7月27日屆滿,而上訴人竟遲至同年8月7日始行提起本件上訴,已逾上開10日之不變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以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