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光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光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10116745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1年12月1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3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1年1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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