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減字第3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竊盜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主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之時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竊盜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聲請人之聲請,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郭同奇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年併科││(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新臺幣120000元│││││├──────────┼──────────────┼──────────────┤│犯罪日期年月日│95.9.24│95.9.24至95.10.8│││││├──────────┼──────────────┼──────────────┤│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台中地檢││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22595號│95年度偵字第2259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6│97.1.16│├─┼────────┼──────────────┼──────────────┤│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1.16│97.2.4│├─┴────────┼──────────────┼──────────────┤│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4款│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符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6年併科新台幣12萬元││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第5204號│臺中地檢97年度執第5204號│││││└──────────┴──────────────┴──────────────┘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3││├──────────┼──────────────┼──────────────┤│罪名│擄人勒贖││├──────────┼──────────────┼──────────────┤│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保安處分/褫奪公權)│││││││├──────────┼──────────────┼──────────────┤│犯罪日期年月日│95.9.24至95.10.8││││││├──────────┼──────────────┼──────────────┤│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22595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實├────────┼──────────────┼──────────────┤│審│判決日期│97.1.16││├─┼────────┼──────────────┼──────────────┤│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220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2.4││├─┴────────┼──────────────┼──────────────┤│所犯法條│刑法第347條││││││├──────────┼──────────────┼──────────────┤│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符減刑││││││├──────────┼──────────────┼──────────────┤│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有期徒刑9年││││││├──────────┼──────────────┼──────────────┤│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第520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