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簡字第5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度偵字第26745號),因本院認本案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所定之情形,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侵入住宅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甲○○犯侵入住宅罪之犯罪事實、理由、證據、及論罪科刑所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又本件被告雖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告訴人曾向其表示要撤回告訴等語,然經本院向告訴人確認,告訴人表示:因被告未與其等談和解,故本件並未要撤回告訴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在卷可稽,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