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謝知霖 被告 陳錦煌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上訴字第377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妤瑄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