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479號上訴人國合營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雪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又霖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15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47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998元,業經本院於111年4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1年4月18日送達,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見本院卷第231、235頁),依前開規定,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呂淑玲法官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