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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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317號上訴人台灣安卓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訴訟代理人 陳敬晃
黃希華 上訴人沃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詩婷 訴訟代理人 黃俊穎 律師
蔡健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陳瑜法官賴彥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