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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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181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任致遠 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
林家綾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華氣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海上修一訴訟代理人 鍾文岳 律師
陳信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6月14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
法官華奕超法官朱慧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永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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