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更一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服務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6號上訴人 嚴寬隆寬達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 律師被上訴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原為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法定代理人 扶大桂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陳貴德 律師
石振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林俊廷法官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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