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4年度士簡字第10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盟凱
被   告  鍾承濬鍾福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而查兩造於前揭契約第21條,約定如涉訟時,合意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1頁),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蘇彥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