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交簡上字第51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被告丙○○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豫雙
法官林韋岑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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