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5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5953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記載請求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之附表一。
二、債務人丙○○○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