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原偵查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一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人以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已移付執行,茲受刑人已奉准假釋,而聲請在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聲請資料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周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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