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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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五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重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重傷害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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