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刑期終了日期為八十九年四月九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以法八十九矯字第五二0九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彥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