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7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二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移送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以法89矯字第005208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二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年四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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