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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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0號原告 郭美瑛 被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2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