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9號原告 邱濬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程皓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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