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原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輝選任辯護人梁錦文律師(法律扶助)本件被告黃榮輝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徐晶純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欣怡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