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向愷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而企業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44號),惟被告艾而企業顧問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