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82號上訴人甲○○
乙○○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本院南投簡易庭九十六年度投簡字第三八九號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裁定命上訴人甲○○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該裁定於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送達上訴人甲○○,上訴人甲○○所聲請之訴訟救助經本院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三六六號駁回後,本院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曾再度通知上訴人甲○○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依原審九十六年十月十七日裁定之金額補繳裁判費,該項通知則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送達上訴人甲○○;另本院於上訴人乙○○聲請之訴訟救助經本院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五七號駁回後,於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裁定命上訴人乙○○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則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乙○○,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李立傑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