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5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五八一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電子遊戲機「滿貫大亨」貳台、「九九天王」捌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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