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七年度竹北簡字第三0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七年度竹北簡字第三0一號判決對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八十七年度竹北簡字第三0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內即八十八年十二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四月十六日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法聲請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聲請人除誤引同法同條同項第二款之規定外,餘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聖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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