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甲○○因犯贓物罪及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及三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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