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侵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侵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侵聲字第7號被告 曾曾霖 選任辯護人 呂明修 律師選任辯護人兼聲請人 陳士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9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停止羈押聲請狀無被告甲○○簽名或蓋章,僅蓋用辯護人陳士綱律師印章,而辯護人得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是停止羈押部分之聲請人應為辯護人陳士綱律師,合先敘明。
二、經查,被告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審理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08年12月5日、109年3月5日羈押、延長羈押,嗣另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經檢察官函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同意借執行,而於109年4月21日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因此,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大鈞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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