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八八○號
上訴人 陳瑞曉 法定代理人 陳蔡珠美 被上訴人 華子儀 右上訴人因陳蔡珠美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二○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本院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八日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此裁定於同年月二十八日送達上訴人,迄今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九條之規定,可見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本院自得不定期間命其補繳裁判費而逕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人非原判決所列之當事人或判決後承受訴訟接替當事人之人,對原判決無上訴權,故其上訴並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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