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312號原告方○○被告 李長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73號(已改為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2年度朴簡字第237號)之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康敏郎
法官沈芳伃法官簡仲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