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5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050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陳忠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0,264元,及分別依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分別按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利率違約金起日違約金利率1466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2840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3964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41,180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51,342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61,416自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72,358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818,976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924,633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1025,872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1129,898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1232,319自112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16%同利息起息日按日加計萬分之5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