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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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建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127,582元,應徵裁判費18,28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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