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21號上訴人 蔡宏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青荷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莊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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