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69號原告 謝國隆 被告 楊景祥
楊來發 楊金智 楊水福 楊水泉 楊明達 許敬文 楊添元 楊寶益 楊文生 楊文廣 楊建和 楊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66,68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5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