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7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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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792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內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平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恩合企業有限公司、 黃禮智 、 黃靖芬 間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叁仟元。㈡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