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6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己○○被告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兆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五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8,362元,應繳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0,5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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