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52號原告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億伍仟萬元,應繳裁判費 伍佰 壹拾貳萬柒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壹拾貳萬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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