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1271號聲明人乙○○即繼承人丙○○
甲○○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明人之出生別觀之,甲○○為『三女』,顯見被繼承人尚有二位姐姐(即長女、次女),然繼承系統表中漏未記載,應予補正;倘該繼承人(即長女、次女)尚生存,應提出已為拋棄通知之書面證明(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已死亡者,則應檢附除戶戶籍謄本或已歿之切結書。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