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0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犯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瑞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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