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社區管理維護基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告富貴重劃區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良文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複代理人 黃桂香 複代理人 黃聖財 被告本祥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瑞竹 被告弘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被告豐富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珮縈 前列三名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張淑美 律師被告皇茂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曾登皇人被告惠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逸民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佩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社區管理維護基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 王蕙貞 住新竹縣○○鎮○○街○○巷○○號」應更正為「郭良文住新竹縣○○鎮○○街○○○巷○號」;事實及理由欄壹、程序方面增列「三、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王蕙貞,嗣變更為郭良文,有新竹縣竹東鎮公所101年9月6日竹鎮建字第1010009073號函影本可證,其聲明承受訴訟,要無不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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