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9號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訴訟代理人 王詠卉
陳榮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千松 、被繼承人 陳李美紗陳玉春 之繼承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6,6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
二、被繼承人陳李美紗、陳玉春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倘前項被告之繼承人亦死亡者,應一併提出該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按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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